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不愿用合同约束自己。在他们看来,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给员工上保险,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资岗位,可以随时让员工回家,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基本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会有那些风险呢?在此律师进行了简单阐述:
1、赔偿损失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行政处罚的风险
现在各地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都与对企业不签署劳动合同进行处罚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3、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企业才可追回损失。
4、制约企业发展的风险
不签署劳动合同必然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用人单位应积极规范用工,改善劳资关系、工作环境和待遇改善了,企业何愁得不到发展。
出处: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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