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到广州检查,广州市相关负责人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欠薪,应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同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据报道称,广州市的这一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检查组的重视。不客气地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久治不愈的“欠薪”顽症,毫无疑问代表着我们的法律、以至政府对劳工——其中多数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不够。农民工讨薪不着,固然有时做出类似爬吊车、跳楼,乃至堵路等不理智的过激行为,但究其根由,应该说是罪在欠薪者。是他们无视农民工的权益,是他们让农民工们生活无以为继。但是我们当然也不能不问:为什么他们敢于无视农民工的权益?如果对欠薪企业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还会有企业主拿着欠薪不当回事,甚至把它当做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手段吗?
也许有的企业主认为,连所谓轻的“关门”处罚都是重的了,就更不要提判刑。但是,不知他们是不是知道这样一条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什么是“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欠薪不付不正是“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吗?为你付出了劳动,却不能从你那里拿到工资的农民工们不正是你的债权人吗?所以,你欠薪不还,让你“关门”破产,是法律之最基本的要求。
当然,如果你真的无力支付欠薪,真的被迫破产清算,那表明你的欠薪是一种无奈。而倘若你有支付能力,不需要破产清算,却又欠薪不还,那又说明什么问题呢?如果说,有人以欺骗手段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是犯罪,那么,你以欺骗手段从他人身上获得劳动不同样是犯罪吗?因此,如果你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却欠薪不还,那么对你进行刑事处罚又有什么不合理的呢?
我们期待着广州官员的“认识”能尽快上升为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摆脱长期以来由欠薪带来的尴尬。更为重要的是,使我们的那些本就生活在贫苦困境中的农民工兄弟及他们的家庭,能得以改善、或最起码是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编辑:王杨 中国国家人才网)
作者:苏煜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