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其复制的客户信息和价格均属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临走前复制了一份涉及商业机密的电子文档,继而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认为此举造成客户严重流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世界最大的玻璃贴膜制造商美国科特玻璃功能膜公司(CPFilmsInc.)将跳槽员工及其新东家——比利时贝卡尔特亚洲(N.V.BekaertS.A.)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跳槽员工周先生将赔偿科特公司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科特公司在中国经营玻璃膜业务,其在业内享有盛誉。1999年3月受聘该公司上海代表处的周先生从事核心的技术服务支持工作。按照双方的协议,就职人员需要就保密事宜对公司作出约定,即“主动辞职或被迫离开公司时,必须归还所有公司文件”。
2003年7月,周先生辞职,并声称已归还公司所有机密和非机密的资料。随后,周先生跳槽到了贝卡尔特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并担任业务发展经理一职。
由于新东家和另一家同样制作玻璃贴膜的贝卡尔特特殊镀膜有限公司同属比利时贝卡尔特集团,而后者则与科特公司存在商业竞争。
于是,科特公司取证认为,周先生在离职前曾复制并盗取了自家的商业秘密,从而在新东家披露使用,贝卡尔特亚洲使用了上述秘密,致使科特原有客户大量流失,便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在周先生现任职的公司私人电脑中找到了部分与科特公司相关的电子文档。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科特公司以电子文档形式记载并保存的其在全球的经销商、加盟店等详细的客户信息,以及产品价格资料等是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而成,非一般公众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且科特公司对此采取了严密的保护措施,应属于商业秘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立即停止侵害科特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科特为调查、制止侵犯行为所支出的5万元合理费用。因缺乏充分证据,法院对科特公司要求周先生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主张贝卡尔特亚洲使用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作者:顾文剑;卫建萍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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