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营口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中规定,营口市市直公务员全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的费用10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0%,其余80%由医保补助支付。享受医疗保险前,公务员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包括:市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时,应首先用自己的IC卡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那部分费用。IC卡核算截止时间是每年的12月31日,经审查,当年内用于门诊、购药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求的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时,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1000元的部分 ,80%由医保补助承担,个人承担20%。
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向所在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经由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可享受医保补助,并发放资格证书 。失去参保资格时,所在单位必须收回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注销。
同时,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符合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和对象的国家省属驻营单位及前面没有提到的营口市直事业单位,可依照上述政策由各单位自行补助。
来源:北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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