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下降了108元,即由原来的每年138元,下降到3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下降了8元,由原来的每年38元,下降到30元;城镇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做相应提高;政府补助由原先成年人每人每年92元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2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新规中对待遇水平也进行了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0元、400元和800元;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80%、60%、40%。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统一按20%补偿。而对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办法,不设起付线,统一设置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若同时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选择一种较高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居民在年度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分别计算。此外在正常的看病报销后,2010年各县(市)居民医保须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3.5万元以上至医保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50%;超过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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