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校外学生寄托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从九个方面加强管理:
1、加强寄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2、自行配餐的校外学生寄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学生寄托机构,应当在卫生局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3、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4、要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寄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5、要按照公开公示、成本核算、按月收取的方式合理收取寄托费用;到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学生寄托机构的收费标准还需报物价局备案。
6、要对寄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的身份证明提交给学生所在学校。
7、一般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寄托学生。
8、要与寄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寄托服务委托协议书》。
9、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寄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寄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寄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寄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寄托费用等情况。校外学生寄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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