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和中国**公司签定了人事外包合同,故公司所有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我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也就是说我们没有雇主责任。**公司代缴所有员工的“四险一金”,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另外,我们还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境内人身意外保险”、“境内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保险及抚恤金”、“家庭财产保险”。那么,如果我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从法律上讲,我公司还需要额外支付其他费用吗?
智联专家解答: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如何巧妙地利用现行法律规定或其空子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确实是要认真考虑的。工伤是个大问题,你抓住了要点,吃点小亏问题不大,确实不应在这类大的问题上吃亏。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这种用工方式属于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的形式,但我还不能完全肯定,需要视你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来定,你需要仔细再看一下。若确定为人才派遣方式,按照原来的《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是由你公司来负全责的,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了新规定,即由有劳动关系的一方承担全责,但可与使用人的一方协商确定补偿办法。在这一规定的条件下,如果你公司未与**公司签订有相关内容的协议,你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从法律上讲的,但从实际操作上来看,你仍有一定麻烦,最稳妥的办法是在你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其负全责。但如果你觉得操作不便或其他原因,目前的上策是保持沉默,真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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